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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发掘、收集、整理、推广民间中医药;开展国内、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专委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承接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项目论证和市场调研任务。并适时组织各地学组落实。


 
       中华特效医术网隶属于中华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在专委会指导下以宣传中医药活动,弘扬中医药精神,推广中医药文化,培育中医药人才,服务中医药企业为宗旨,是中华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宣传窗口。
       组织机构:信息部 、专家部、事业发展部、会员部、培训部、办公室 。

职能部门

信息部 

       网络信息部隶属于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官方网页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不断提高官方网页技术含量,做好版面编排;及时更新官方网页新闻的内容,做好网上宣传工作,在最快的时间内上传到新闻发布中心,以方便更多人了解,查阅,配合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各部门搞好各项网上宣传工作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网络部是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高新技术部门,其最大特点是不仅涵盖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信息,而且更是发布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最新活动动态的平台,工作职能多元化,在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家部 

       专家部隶属于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由国家认可的知名专家教授组成。中医名师名家的学术传承研究对中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名家在诊疗过程中的中医临床辨证思维则是需要总结、学习、领悟的重中之重.在传承过程中首先要注重传承的途径和方法,好的方法是传承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再者,要把名家学术传承研究与向临床转化、人才培养、研究成果推广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学术传承的最佳效果。

事业发展部

     事业发展部隶属于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专业开展咨询、评估、论证和健康产业成果鉴定与认证服务;开展以推广成果为目的,以健康知识交流与技术培训为主的推广服务;开展研究与协作服务;开展、促进技术经济合作;为科技成果、产品、著作、名誉等知识的无形资产价值提供咨询、评估、开发、推广等服务;开展系列公益活动,普及健康科普知识和咨询服务;建立健康产业发展联盟,联合创建产业健康养老基地,研究、开发技术与相关产品;研究国家健康产业发展政策,制订委员会咨询、开发管理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鉴定及咨询、论证、开发、推广服务;执行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员部
       会员部隶属于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专门针对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会员行为及利益,保障会员利益不受到破坏,同时规范会员的行为,并有权处理会员一切恶意行为。同时发放会员所属的最新活动动态,帮助会员快速宣传其工作职能和活动动态介绍,打造服务会员网络平台。

办公室
       办公室隶属于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协助委员会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当好委员会领导参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公司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等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负责组织工作会议和作好各种会议记录,安排做好会务工作,协助做好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组织工作,并负责会议室的清洁卫生;负责起草委员会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汇报材料及董事会、行政办公会的记录,协助做好领导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组织起草文件和文件编号、打印、核对、送审、发送并按要求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文件公文、函件的接收、批转、俯办、登记、保密、传递、保管、促办和文书的归档,做到不漏收、不丢失、不泄密;严格遵守委员会的秘密保护工作;办理员工进出的各项手续。

培训部
        培训部隶属于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负责培训工作及认证工作中对外接口工作。配合委员会发展目标,依据人力分析,人力预测结果,执行委员会人力发展的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并予以落实。调查、研究、汇总、评估和修正委员会的人力培训需求状况。规划委员会的年度学习与培训计划。负责实施委员会的培训计划及行政安排。负责追踪和考核培训的效果。根据人力发展计划,筹划各项教育及训练,高度重视会员的培训和开发。组织制定委员会教育与培训的工作目标、规划与管理制度,培育与推进培训文化,组织建立与发展公司教育与培训的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 


章  程


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性提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药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

二、国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2、可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4、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国外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交纳会费,资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义务。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对其研制开发的医药产品,本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论证。对于经依法被批准生产的产品,本会可向社会推荐。

6、单位会员必须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1、  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2、  经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核准;

3、  由本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其人选由常务理

           事会决定聘请。

第五章  专业 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为非法人组织,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医药学术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中医药特效医术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著名的专家与知名人士2—4人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二人以上专业委员会,但如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批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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