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丝带行动

 

 
     冷丝带公益行动组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委会名称:冷丝带公益行动组委会(以下简组委会)

第二条  本组委会的性质:由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团体组织,关心弱势群体的社团法人、公司法人以及机关代表和自然人组成的机构,是非盈利性机构。

第三条  本组委会目的:为促进冷丝带公益行动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合作项目管理和良好运营,成立本组委会。

第四条  本组委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见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关爱人民健康,本着服务大众、互帮互助、奉献爱心的精神,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冷丝带活动,通过组委会努力,实现济残帮困,推动健康知识普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组委会接受相应中华志愿者杂志社、中华志愿者协会以及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组委会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嘉兴园4号楼4层401-6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组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开展冷丝带公益行动志愿者及宣讲员招募、推动冷丝带公益行动发展;

(三)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在全国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公益宣讲活动;

(五)组织开展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助急和联合救助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资助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七)开展对冷丝带公益行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八)开展与冷丝带公益行动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项目合作;

(九)开展支持和推动教育、文化、健康、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发展公益、健康、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十) 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国公益、健康、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国际间、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我冷丝带公益行动健康、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承认本章程,提交申请,组委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提出退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组委会决议,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

(五)向组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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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组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组委会会议,行使最高权力。

第十二条  慈善机构、志愿者协会、相关部门、热衷于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可邀请担任本组委会会长、名誉会长或者顾问。

第十三条  组委会设主任一人,具体负责组委会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组委会设办公室,是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向组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组委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综合、调研、督办、信息、会议、宣传、文电、档案、提案(议案)、机要、保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外事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委会设宣传部,是组委会的宣传机构,工作范围是官方网页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不断提高官方网页技术含量,做好版面编排;及时更新官方网页新闻的内容,做好网上宣传工作,在最快的时间内上传到新闻发布中心。

第十七条  组委会设培训部,负责组织活动的培训工作及认证工作中对外接口工作,培育与推进培训文化,宣讲团队。

第十八条 组委会设组织发展部,组织、协调、指导、制定发展方案,以及其其他项目拓展策划。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组委会章程修改,须经组委会一致同意,并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 

 第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组委会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致使合作项目无法进行,经组委会会议同意,终止本章程,解散组委会。妥善处理等善后事宜;组委会财务帐目依法审计。

第十九条本组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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